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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中成果转化等事项的说明
2023-05-24 09:37  

1. 在职务评聘中,对专利的内容有何要求?

答: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专利能否用于职务评聘?

答:不可以,《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另外,经专利权人变更取得的专利证书不能作为有效业绩材料。

3. 在职务评聘的业绩条件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且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经济社会效益n万元以上”需要提交什么业绩佐证材料?

答:需要提交有效的:(1)专利证书;(2)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合同;(3)转让(实施许可)收益拨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账户凭证;(4)专利局转让(实施许可)备案后的专利登记簿副本;(5)受让方应用后的经济效益证明。

4. 在职务评聘的业绩条件中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转化推广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材料?

答:根据《办法》附件1的业绩条件规定,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的推广只适用“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到校经费合计n万元以上”条款,而不适用“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且被应用转化或推广使用,取得经济社会效益n万元以上”条款。

5. 在职务评聘的业绩条件中“科技成果推广开发中取得较大成果,主持完成成果转化效益到校经费合计n万元以上”需要提交什么业绩佐证材料?

答:需要提交有效的:(1)成果转化合同;(2)在技术市场完成登记备案;(3)转让(转化)收益拨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账户凭证。

6. 专利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转化合同签署时间为8月31日前,但转让(转化)收益未能及时到账,是否可以在8月31日后催款到账作为有效材料?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职务申请当年8月31日前完成的,包括收益到学校财务账、受让方效益证明等。

7. 开展专利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产业中心工作人员,电话0451-82193438。

8. 上述解释说明的要求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是否会突然变化?

答:从现在开始,即从2023年度职务评聘开始按本要求执行。如相关制度有变化,将在充分考虑政策衔接、过渡时间等问题后按照新制度修订版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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