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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医学学会
 
黑龙江省转化医学学会章程
2016-09-09 0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黑龙江省转化医学学会(Heilongjiang Societyof Translational Medicin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药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团结黑龙江省广大医药学科技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科技民主,在推动基础医学科学家、临床医学家和药学科学家的密切合作和交流,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改善民众健康中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和药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依法编辑出版转化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转化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药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大力开展转化医学科普宣传。 

(四)依法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五)开展转化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六)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组织撰写转化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转化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成果转化的权益。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或从事有关医药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以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转化医学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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